关于印发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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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民 银 行                 滁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4月11日

     

     

     

    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机制,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规模的市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为规范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给予各地50%的风险补助,我市市级再分担20%。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均按照省、市、县5:2:3比例分担,其中,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按照6:2:2比例分担(执行皖北地区政策)。

    第三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三)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各在滁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纳入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八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鼓励申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银行降低普惠型小微贷款利率水平,强化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努力完成序时性贷款利率降低目标,将序时性贷款利率降低情况作为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重要考量。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偿标准:

    (一)风险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30%。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四)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市两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市融资担保集团为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向市融资担保集团递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并报贷款发生地县(市、区)或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财政部门兑现。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融资担保集团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省级补偿申请。《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于皖北地区和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贴”,省级补偿到位后,退回至贷款发生地县(市、区)或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财政部门。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剩余损失。

    (四)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风险补偿资金,市融资担保集团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五)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复核。市融资担保集团复核后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滁州银保监分局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督促、指导各地执行相关风险补偿政策。

    (二)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金融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三)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四)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五)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六)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各地筹集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二)负责对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申请资料。

    (二)负责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三)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市风险补偿资金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滁州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九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加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力度,若超出本政策规定的,市级将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试行期一年。到期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后续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滁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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