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融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21:18 来源: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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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和《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由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编制,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 

    一、总体情况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坚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局结合2022年重点工作,共发布政务公开信息128条,政务动态类信息66条、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类信息14条、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财务预决算类信息7条、招标采购类信息2条、行政审批类信息27条、金融运行及分析类信息10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按照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全年更新发布依申请公开目录3次。2022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未公开发布不予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公开内容,规定了发布时限和公开程序等,形成了政府信息及时更新与发布、网上意见及时处理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发布信息均需通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和经常性的信息保密检查。坚持三级审查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做好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网站的内容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强化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及时更新网站要素信息、丰富政务信息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功能,完善与市公开系统对接渠道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权威性、全面性、便捷性。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确保第一时间准确回应社会关切。

    (五)监督保障情况。以机制建设为保障,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公开平台安全预警机制等,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及时迅速纠正上级通报的公开内容错字、漏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务公开落实到位。根据市政务公开办测评以及第三方测评反馈的问题定期进行整改,对照最新测评指标逐一完善,确保问题整改完毕,扎实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还需加强,个别领域信息更新时效性有待提高,部分工作落实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不够多样,在公开渠道、内容和形式需要进一步拓展;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仍需加强。

    2023,我局将在往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着力做好以下工作:是加强业务培训,深入领悟国家、省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二是从完善制度和强化落实入手,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更严格规范的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加大督办力度;三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方式,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滁州市金融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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