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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4 09:15作者:滁州市政府金融办来源: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滁州市推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


滁州市推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稳金融,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产业基金引入、金融生态优化三大工程,现就推进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打造资本市场滁州板块

1.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暂行办法》(滁政〔2013〕84号)的适用标准、实施范围进一步明确细化,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报安徽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报证监会待审的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再奖励600万元。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分阶段同标准比照享受该奖励政策;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由各地结合实际给予相应奖励。

2.鼓励上市公司落户投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落户和本地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对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鼓励我市首发上市企业加大在滁投资,对将首发融资50%以上额度投资我市的(在境内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准;在境外上市的,以募集资金进入指定账户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度超过10亿元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3.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对将再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我市上市公司对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其限售股托管在我市且解禁转让后在我市纳税的,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优化企业上市服务。建立企业上市绿色审批机制,对涉及企业上市的审批事项和证明办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上市协调服务机制,组建由金融、环保、市场、税务、自然资源与规划、海关等部门组成的服务团队,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帮办服务。建立专家顾问机制,从知名券商、会计和律师事务所以及有关机构遴选专家,为企业上市提供智力支持。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上交所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后备资源库,全市入库企业动态保持在200家左右。

5.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有计划开展规上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力争在5年内完成5%以上的规上企业股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开展企业上市突破行动,没有上市公司的县(市、区)和市直园区,要在2年内实现突破;已有上市公司的,力争再新增1家以上上市公司。支持企业到香港等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和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融资。通过3—5年努力,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0家以上,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初步形成资本市场滁州板块

二、实施产业基金引入工程,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重

6.鼓励发展各类基金。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按照一行业一基金、一产业一基金、一重大项目一基金、一基地一基金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基金。坚持政府出资设立和市场化募集设立并重原则,形成多元化投资基金发展格局。大力发展种子、天使、风险和产业基金,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

7.支持基金落户发展。加强基金管理机构培育和引进,鼓励知名私募团队在滁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且承诺存续期内不外迁的,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私募基金投资且引进我市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管理人团队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建立基金跟进投资机制。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管理人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场化募集基金在我市投资的,鼓励政府投资基金跟进投资。

9.建立政府基金容错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的政府出资的天使和种子基金,投资失败允许率不高于55%;对投资于新兴产业的政府出资的风险基金,投资失败允许率不高于35%;对投资于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的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支持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投资损失,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10.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和发布机制。建立基金投资重大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和市发改、经信、投资促进等部门,要强化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定期向基金公司发布项目信息,优先支持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我市举办或承办具有一定影响的产业或资本投资论坛,经申报认定,按国家、省和市级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实施金融生态优化工程,有效防控各类金融风险

11.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项目直贷、业务授权、创新试点等差别化政策,千方百计扩大信贷投放,全市信贷年均增幅保持在18%左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总行的保险、基金、证券等全牌照金融资源,为我市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强化县域金融发展,信贷增幅和存贷比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信贷增长年均要达到20%以上,存贷比在3年内达到75%左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民营企业贷款占全市新增公司类贷款比重不低于50%、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两增两控的目标要求,大幅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

12.鼓励金融机构进驻滁州。加大金融机构招引力度,给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行的,市财政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并安排不少于1亿元财政性存款支持;对新设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机构的,按其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县(市)财政可给予必要奖补。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特色支行。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

13.扶持地方法人机构发展。完善农商行法人治理,优化农商行股权结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资扩股,提升资本充足率。适时启动农商行上市工作。支持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支持村镇银行发展。规范发展小贷、担保、典当、租赁、保理等类金融机构,鼓励现有小贷公司整合发展。

14.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实施金融创新一行一品工程,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定期组织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选活动。大力发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专利、商标等权利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信用保证保险、动产抵押和企业法人代表财产抵质押贷款,提高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抵押率。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金融信贷产品。探索以政府项目扶持计划和科研专项拨款等政府支持为增信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大力提高无还本续贷覆盖面。鼓励银行改进信贷流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压缩信贷审批时间。

15.支持建设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银行、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资源,通过线上+线下双重对接、债权+股权投贷联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一站式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组建科技融资担保公司,2019年新组建1家;增强市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力争2年内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完善农业担保市带县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滁州市小额票据服务平台,有效解决民营企业票据流转和变现难题。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的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金小镇或建设基金产业园,促进基金与产业融合发展,当地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

16.鼓励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对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副行长级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滁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执行《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滁政办〔2017〕60号)。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和推进金融发展的能力。实施金融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金融知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每年选派10名左右金融人才到境内外知名机构参加中短期培训。推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挂职。

17.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加强实时、动态监测。制定不良贷款压降计划,采用担保置换、利息减免、延期偿还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控制不良,全市不良贷款率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抓早打小,持续开展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优化金融法制环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18.探索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市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争取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结,有效化解争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业化金融合议庭或巡回法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保障作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金融积案联合清理专项行动,对近年来立案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

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推进机制

19.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央及省、市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形势研判,跟踪评估政策执行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市人民银行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积极争取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市银保监分局要完善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风险容忍度并督促银行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20.健全考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惩,引导其加大对制造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完善财政存款等公共资源配置与银行贡献挂钩机制。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政策,把金融机构引进和基金招引纳入市招商考核范围。完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金融安全考核办法,增加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信贷投放等方面的考核分值。

本政策中的奖补,除明确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其他均由受益财政承担,所有奖补对象均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机构。第7条、第8条奖励条款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或认缴出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